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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


华东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华师招标办〔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作者:  浏览次数: 69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洁政从业,根据《华东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师招标办〔2020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预算资金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但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的采购(以下称为“学校采购”),由学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货物、服务。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章  采购方式和邀请方式

第四条  学校采购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需要采用快速采购、谈判采购或者单一来源等学校认定的采购方式。

(一)快速采购是指参照招标方式,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或者直接邀请供应商,供应商按照校内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快速采购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六日,成交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快速采购一般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谈判采购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或者直接邀请供应商,供应商按照校内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按照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谈判采购的采购文件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六日,成交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谈判采购一般适用于需求尚待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方案或者帮助完善方案的工程采购项目。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仅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项目有特殊要求或遇到特殊情况等等。单一来源采购须经学校层面议事机构集体决策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单一来源施工项目一般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竣工后由审计审价结算;单一来源工程货物与工程服务则可以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程序也可以由用户或归口管理单位跟供应商进行沟通或谈判,后经学校层面议事机构集体决策审核同意后实施,但是已按照《华东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公开遴选建库的工程服务可以按照公开遴选时的约定按归口管理单位管理规定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邀请可以采取公告邀请和直接邀请两种方式。

(一)公告邀请是指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邀请方式。

(二)直接邀请是指直接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邀请方式。邀请对象可以通过学校层面议事机构集体决策确定或授权具体部门推荐,也可以是通过学校公开遴选建立的供应商库名单中符合项目采购条件的所有供应商,直接邀请采购项目不再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结束后在学校采购信息网发布成交公告。

第三章  采购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立项获批后,由归口管理单位向招标办提出采购申请并向招标办提交采购需求等相关资料。招标办根据项目情况和需求资料,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和邀请方式,组织力量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归口管理单位确认后送审计处审核。

第七条 招标办发布采购公告,组织潜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对直接邀请采购项目则直接将采购文件发给特定供应商,直接邀请的供应商响应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八条 报名截止后或投标后合格供应商未达三家的,应检查原因。确定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采购仍不满三家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存在有合格的响应供应商时,继续组织实施评审程序;

2.如仍没有供应商响应的,直接寻找供应商发包,但是发包价格不得超出原采购限价。如仍不能找到直接发包对象,调整预算后重新采购。

     第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由三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一般从学校依规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不适合随机抽取的项目或校内专家库没有相应类别专家的项目也可由用户单位推荐(或邀请)产生。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结束后,成交结果在学校采购信息网上公示一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间有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则项目暂停,由招标办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自接到质疑之日起三天内进行回复,如果三天内无法完成回复的,应通知质疑人延迟回复。

    对采购业务方面的质疑由招标办组织调查和回复。如果质疑人有证据证明在采购过程和处理质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可将证据提交学校纪委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招标办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响应文件、成交公告、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对不可预见的紧急抢修项目一般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报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程项目可采用以下评审办法:

(一)工程施工采购项目一般采用低价成交法、合理低价成交法和综合评分法。

(二)工程货物与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一般采用低价成交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十五条  低价成交法是指在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条款且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前提下,以响应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一般适用于直接邀请的采购项目。评审小组从最对低价开始依次往高价评审技术标,评审出三家技术标合格的单位作为成交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合理低价法是指在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前提下,确定在合理低价之上且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一般适用于以清单报价方式采购的施工项目。

合理低价由计算机系统计算得出,计算原则如下:

对通过否决评审的所有响应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下列内容报价由高到低分别依次排序: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按单价排序);

2.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按单价排序);

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按总费用排序);

4.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其他清单费用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总费用);

5.规费项目(按总金额排序)和增值税项目(按总金额排序)等。

6.剔除上款中每项内容各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价格进行算术平均;然后按照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汇总。

对上款得出的总价,按开标时抽取确定的下浮率下浮后,再加上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得出合理最低价。开标时下浮率和浮动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浮动率区间范围(参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范围)内抽取。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先分别评审出价格分和技术分,再计算出综合总分,根据综合总分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的评审方法。价格分满分一般占30%-70%

价格分采取低价优先原则按照经评审的报价计算。对于采取总价方式报价的施工采购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以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对于采取清单方式报价的施工采购,以高于合理低价的最低报价总价作为基准价。基准值为最高分,其他报价分=(基准价/经评审后的报价价格分满分

技术标评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如果经初评合格投标单位不足7家,则所有合格单位全部入围进行技术标评审 ,如果经初评合格单位多于7家,则从最低价或者合理低价(清单方式报价)开始由低到高依次取7家单位入围进行技术标评审。由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规则对入围单位的技术标进行评分,最后取各评委的平均值作为技术分。

    最后将报价分数和技术标分数相加得到综合总分,总分最高的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次高为第二候选人。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合同签订。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归口管理单位与中标人洽谈,确定合同内容,并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师〔202217号)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和用户单位负责合同履行和项目验收。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确需调整或追加的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交(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办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亦可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招标办要求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或捐赠资金等非财政性资金用于建设工程项目(非进场交易项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捐赠合同中对施工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捐赠合同实施,不再实施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师招标办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