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廉洁从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凡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工程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采购限额标准与组织方式
第四条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工程,按如下限额标准执行: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一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二)凡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但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除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外,还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三)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是达到学校统一采购规模标准的工程,除采用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方式以外,还可采用学校快速采购方式进行。
(四)不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工程,由项目单位按归口管理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快速采购,是指对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工程在学校信息平台进行发布、供应商快速响应的高效快捷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采购申报程序
第八条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工程采购需求,登录华东师范大学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信息网填报并打印《华东师范大学工程采购申请表》,提交至招标办备案,并附如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建筑工程项目需求说明、相关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三)其他所需资料等。
第九条招标办确定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归口管理单位配合招标办进行图纸复核、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资料送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招标办实施。
第十条学校快速采购方式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采购活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学校快速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学校快速采购工程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五天,供应商响应时间不少于五天,结果公告期为三天。
(三)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截止后或现场投标合格供应商未达三家的,应重新发布采购公告;重新公告后,仍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有一家或两家供应商响应的,直接转为谈判采购;
2.如仍没有任何供应商响应的,直接寻找供应商发包,但是发包价格不能超出原采购限价。
(四)工程项目的供应商需登录《华东师范大学采购信息网系统》进行注册,通过后可参与学校快速采购项目报名。
(五)招标办根据管理部门评估后建立学校工程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凡在名单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学校快速采购活动。
(六)学校快速采购工程的评审小组由三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其中用户代表一名(归口管理单位或院系),其余专家则抽取相关专业的社会专家。评审纪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学校快速采购工程流程中未提及事项,参照国家和上海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二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归口管理单位与中标人洽谈,确定合同内容,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四条凡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均必须与中标人签订《廉洁协议》。
第十五条各归口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确需调整或追加的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学校招标办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亦可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和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招标办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