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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


华东师范大学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华师招标办〔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作者:  浏览次数: 86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以及《华东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师招标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校内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且被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与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信息维护、业务培训、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无行贿、受贿、欺诈及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项、第()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校内人员,可从学校公共数据库系统进入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经招标办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校外 专家经招标办审核后录入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填报评审专业方向。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招标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招标办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对专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对出现问题的专家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办解除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信息变动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评审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办邀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二)对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邀担任评审专家后,需按时参加评审,因故无法参加评审及时通知招标办,并应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严格保密;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审工作现场管理,客观公正地履职。为学校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五)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六)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向招标办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担任过采购项目立项论证专家的。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或招标办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采购项目立项评审专家的,应当场要求其回避,招标办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 招标办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因专家库内专家数量或专业性无法满足采购项目特殊需要,采购单位可按不低于1:3比例推荐评审专家人选,报招标办审核入库后抽取,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或者不适合随机抽取专家的项目也可直接由用户或归口管理单位推荐专家。

    第十七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九条 参加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审活动结束后,招标办应按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500/项次/人(含税);若半天内评审多个项目或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半天的,支付标准为800/人(含税)。招标办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性、工作量以及评审区域偏远等情况适当上浮专家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立项论证专家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于评审活动结束后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记录的或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学校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师范大学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华师招标办〔20191号)同时废止。